关于清明节放假的通知

文:发布时间:2011-03-23来源部门:

机关各部门、各直属单位:
   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》(国办发明电〔2010〕40号)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教学日历,2011年清明节放假安排如下:2011年4月3日至5日放假,共3天。其中,4月5日(星期二、清明节)为法定节假日,4月2日(星期六)照常上班,补4月4日的课。
  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   一、教学部门要落实好相关教学事宜,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。
    二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,除保卫值班外,安排校领导、中层干部、辅导员和水电值班。
    三、各部门要加强安全意识教育,假期中集体组织外出活动应事先报告,部门活动报告分管校领导,学生活动报告学生处。
    四、离校学生必须在4月5日晚自修前返校。4月6日上午,各院系检查学生返校情况并把统计数报教务处。
    五、各院系、学生处及后勤管理处要安排好留校学生的节日生活。